根据新规,开发商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竣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竣工报告,并核实备案。如开发商按期开工,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剩余保证金。如没有按期竣工,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