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安徽省物价局下发《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的通知》,通知显示,我省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143分,峰谷分时电价将作相应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自2015年4月20日起,合肥市执行新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降低0.0276元/千瓦时,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