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来的金钱房产
靠金钱来维持业务关系,已成为诸多行业的潜规则。
法院认定丁宝军受贿315万余元,行贿人只有3人。除了谢某所送的近50万元,安徽一家化工公司董事长陈某所送2万元现金和2.5万元购物卡,其余的260多万元是合肥一位名律师在5年间分6次行贿的。
2006年7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聘请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业胜担任该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2007年,江业胜代理煤田地质局下属安徽两淮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福康药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的标的额约6500万元。按照煤田地质局与江业胜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有关规定,江业胜可以获得代理费用约30万元。
这笔代理费到账后,江业胜很快取出10万元现金,送给丁宝军。
“在聘请江业胜为法律顾问后,江和我商谈后确定,每代理一起和煤田地质局有关的案件,从他所得诉讼代理费中按照30%左右的比例送给我。”丁宝军落马后交代说,“我作为副局长,分管法律事务,江业胜要想取得局代理业务必须要有我的同意才行。如果没有我的关照和帮忙,江的业务不好开展,江给我送钱,除了感谢,主要是为了和我处好关系,继续代理煤田地质局的案件。江业胜很懂事,从代理第一件案子开始,每次都按约定的比例及时给我提成。”
2010年,江业胜代理煤田地质局下属安徽两淮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北京房地产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伙同张虎春收受律师费650万元,张虎春拿走了一半。按照“惯例”,江业胜应该送给丁宝军30%即195万元。
江业胜极力建议丁宝军用这笔款购买一套写字楼,房产增值不说,还可以租赁给律所,今后每年有固定的房租收入。丁宝军心动了。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丁宝军考虑到自己不方便出面办相关手续,就委托江业胜帮他看房选房以及签订购房合同等。买什么样的房子以及位置、面积、价格等都是江业胜到他的办公室向他汇报,在征得他的同意后才办理。
江业胜帮丁宝军在合肥新天地广场购买了一处价值195万元(含装修费用)的写字楼,登记在安徽润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
房子买好之后,江业胜到丁宝军办公室,装模作样地写了一张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丁宝军人民币195万元,该款用于购买合肥新天地广场写字楼,待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支付房租。”丁宝军接过借条看了下,满面笑容。
2011年的一天,江业胜再次到丁宝军的办公室,递上一份承诺书,内容大致是:“195万元用于购买新天地广场写字楼及装修,产权属于丁宝军,之后会将产权过户到丁宝军名下,以10万元年租金租给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办公,租期十年,之前借条作废。”并签有江业胜的名字,加盖了安徽润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丁宝军看后满意地收好。
2011年夏天,江业胜依承诺将2011年的房租10万元交给丁宝军。
“我送钱给丁宝军是因为他是煤田地质局分管法律事务的副局长,我业务量的多少由丁宝军决定,我能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也是由丁宝军决定。我给他送钱就是想和他处好关系,取得他长期的关照和帮助。”江业胜说。
直到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安徽省纪委通知丁宝军去谈话,他害怕这事被人发现,就将江业胜所写的两张字据撕碎放到卫生间的马桶里冲掉了。
江业胜因犯行贿罪,不久前被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房屋未过户构成受贿既遂
丁宝军案发时,江业胜为他购买的写字楼尚未过户给丁。
2014年1月21日,合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丁宝军受贿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行贿人送给丁宝军的房产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该认定为行贿既遂还是未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丁宝军的辩护人提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江业胜虽作出过承诺,但房屋产权并未过户,丁宝军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应属受贿未遂。
“这套写字楼的产权虽未过户到丁宝军名下,但江业胜与丁宝军对房屋归属已有约定,且丁宝军还收取了10万元租金。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汽车、房产即使没有过户,也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公诉人辩得有理有据。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江业胜购买房产的整个过程均由丁宝军决定,受其支配,且江业胜向丁宝军出具了房产属于丁宝军的承诺,并向其支付了该房产2011年的租金10万元,因此,丁宝军已实际控制房屋并获取收益,其行为构成既遂。
法院还认为,丁宝军所收取的写字楼租金10万元,虽不属受贿款,但系受贿房产的收益,亦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来源:徽商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