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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生育保险新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记者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新规从2015年元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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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22 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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