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之:安徽高速集团原副总经理 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被抓

  李洁之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3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此外,其还涉嫌收受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358万余元、加币1.2万元,并为他人谋利。日前,蚌埠怀远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安徽高速集团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物流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提起公诉。

  挪用3000万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0年9月21日,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幸运物流公司”)增资扩股,原股东储飞(另案起诉)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首期出资额应为4200万元。协议签订前,储飞与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李洁之商议,因其个人在幸运物流公司所持30%股份无资金解决,请求李洁之帮忙,并承诺将所持30%股份中的三分之一即10%股份送给李洁之。李洁之同意,要求储飞先行筹借前期出资的资金,并允诺取得30%股权后的还款资金由其帮忙解决。此后,为了储飞个人出资入股事宜,李洁之伙同储飞先后从幸运物流公司挪用公款3000万元,用于归还储飞个人在担保公司及银行的到期借、贷款。案发后,尚有1000万元未能归还。


  受贿359万余元为他人谋利

 

  检察机关查明,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洁之在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受贿人民币256.807万元,购物卡价值92.8万元,其他物品 (电脑、黄金等)价值9.39122万元,加币1.2万元。

 

  在李洁之受贿的58起犯罪事实中,最大一笔来自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小林(已起诉)行贿的130万元。2010年11月,在李洁之的力推和帮助下,宋小林成为幸运物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并以安徽儒道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获得幸运物流公司1%股权。为表示感谢以及为了继续担任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11年春节前,宋小林在李洁之办公室送给李洁之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宋小林为了顺利承接业务还曾先后送给李洁之30万元作为感谢。近日,宋小林也因涉嫌行贿罪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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