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2013年审判的十大案例,备受关注的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杀案、合肥黑头车天价宰客案件、骆岗机场飞机诈弹案等位列其中。徽网获悉2013年合肥十大案件中包括刑事案件5例,民事案件4例,执行案件1例。

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杀案嫌疑人出庭
安医大二附院医护人员被杀案
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彩春锋因患有肾结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二附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对该医院医护人员产生猜疑和报复心理。同年11月13日,彩春锋到合肥市金寨路与绩溪路交口附近的乐城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购买菜刀进入门诊将正在值班的护士长戴某某砍死并砍伤其他医护人员4人。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彩春锋因患偏执性精神障碍,在就医过程中引发了对妄想对象的迁怒,在医院内公然持刀砍杀医护人员,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判处被告人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派河首例环境污染案
12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合伙在肥西县小庙镇开办名为“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未能办到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锗、硒等化工产品。在此过程中,产生含有毒物质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5被告人对废水未进行有效处理,便向水体中排放流入派河。
合肥中院二审查明,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毒物质镉的废水向水体中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计1657212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本生、汪家斌、焦其香、杨善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全省最大走私、贩卖象牙制品案
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龚盛以其妻子被告人陶利平注册的网名“i桃之妖妖”联系上网名为“Sakura4989”从事网络代购业务的被告人金光铉和被告人许贵玉从日本通过“国际邮政快递”以将象牙以“旧下水管道接头”的品名邮寄走私入境象牙共计3257.204千克。被告人吴瑞文、杨钢、张田峰、季斌通过互联网联系上龚盛,在明知龚盛出售的象牙系从日本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向龚盛购买象牙用于销售。
合肥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龚盛、金光铉、许贵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象牙入境共计3257.204千克,价值人民币135717919.068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陶利平明知龚盛走私象牙,仍为其提供交易账号并收取象牙包裹,走私象牙入境共计3257.204千克,价值人民币135717919.068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瑞文,杨钢、张田峰明知龚盛出售的象牙系从日本走私入境仍然向其购买用于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故一审判决被告人龚盛等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十五年。
“天价黑头车”案
2013年2月18日中午11时许,被害人何义德经被告人陈立兵介绍乘坐被告人孔凡武驾驶的皖A0A143号轿车,欲从合肥市旅游汽车站至合肥火车站,双方约定车费10元,后被告人孔凡武、陈立兵将被害人何义德带至合肥火车站北广场附近,采用言语恐吓、威胁、反锁车门让其无法下车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现金1850元。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理红、陈立兵、孔凡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均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管理红、陈立兵、孔凡武有期徒刑5年4个月、有期徒刑3年4个月、有期徒刑2年不等。
合肥骆岗机场飞机诈弹案
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陈跃因琐事和女友陈某某发生争吵,当晚陈某某至合肥骆岗机场,准备搭乘22时的ZH9786航班飞往深圳,后该航班因故晚点至24时起飞。陈跃得知消息后,随即驾车从蚌埠赶来合肥试图挽留陈某某并分多次拨打机场问询处电话,谎称ZH9786航班上有危险品,并一再表示不能让飞机起飞。接到电话后,为了确保飞行安全,机场指挥中心启动2级应急反应程序, ZH9786航班于0时48分就近备降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并对航班的旅客行李重新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后未发现危险物品,后陈跃到达机场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合肥顶点食品公司强制迁出案
申请执行人合肥顶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点食品公司)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华星建筑公司10内从施工现场撤离。因华星建筑公司未履行,顶点食品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合肥中院于 2012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从施工现场撤离,经反复的思想教育工作未能奏效,被执行人依然拒绝履行,2013年10月17日,合肥中院依法对该案实施强制迁出。在强迁过程中,合肥中院组成执行实施组、突发事件处置组、现场警戒组等各司其职强制清场,被迁出方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多次试图阻挠执法,被执法人员现场拘留2人,震慑了抗法力量,有力的维护了执法秩序。
赛维公司资产盘活案
2010年8月,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同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西赛维”)签订协议成立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赛维”)。后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以委托贷款等方式借款25亿元用于该项目建设。但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遂向合肥中院及安徽省高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安徽赛维、合肥赛维、彭小峰(赛维董事长)承担还款责任。为妥善解决纠纷,安徽省高院将相关案件指定由合肥中院一并审理。
合肥中院在审理中发现:由于受外需市场影响,江西赛维自2012年下半年即已停产陷入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之中并具有破产的可能。由于该系列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和企业未来发展,一方面,合肥中院对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果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加强与各方当事人、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合同纠纷和破产案件的审理准备工作,从各方面进行调解。最终在案件起诉后1个月内促成双方调解,协议由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下属公司取得合肥赛维的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合肥赛维资产及相关国有投资,实现案结事了。
东航机长辞职案
吴尚为东方航空公司的一名机长,在1999年被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录取,东方航空公司支付了其在校期间的部分费用。2003年,吴尚毕业后进入东方航空公司,双方签订合同要求吴尚在退休前应一直在公司从业。2012年9月,已逐渐从飞行员成长成为机长的吴尚,向东方航空安徽分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公司则不同意吴尚辞职。后双方就公司应否为吴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个人档案资料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吴尚因违反劳动合同中服务期约定而向企业应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以及应否支付违约金、应否赔偿企业另聘机长的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先后经历仲裁程序、一审诉讼程序,并上诉至合肥中院。
合肥中院二审判决东方航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吴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吴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吴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公司培训费199.5万元。
安徽某水稻研究所诉福建某种业公司等侵犯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