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5号),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同时,结合推进法定检验体制改革,研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江淮晨报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