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川房产公司卖房违约耍赖 不愿支付违约金

  张女士说,2014年12月底,快要交房时,她突然接到售楼部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她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误差比较大,产权登记面积整整要少10个平方。张女士倍感无奈“买房时就想房子面积大一点,多几个房间,因为家里人多,回娘家时也好有个房间居住。”张女士说,现在房屋几乎又少一个小房间的面积。

 

  少了面积也罢,张女士说,接到电话以后,她就来到售楼部进行交涉,不过问题来了,面积少了10平方米,开发商却不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双倍赔付,而只是按照一比一退款。张女士感觉很窝囊,认为安徽龙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守约,不讲诚信。最后几经与交涉,开发商就是坚决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买受人。

 

  “开发商是在耍无赖,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自己签订的合同竟然不遵守,这种做法对业主很不公平!”张女士的家属非常气愤地说,他也先后跟售楼部联系多次,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该公司一位姓胡的经理还说像他家这种情况的业主有8户,公司准备都按一比一来返还。安徽龙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张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像张女士这个情况,合同上约定是要求按双倍返还,但公司就是不肯,张伟同时表示自己不能决定,让记者找公司领导,记者让其提供安徽龙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良权的电话,他却拒绝了。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专业人士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仁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对照本此纠纷,争议双方对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故开发商应当对于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按双倍标准返还给买房者。

 

来源:徽商网-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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