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2015企业裁员新规定将出台

  专家:意见稿更有利于员工维权

 

  “不久以后,企业员工面临裁员,将有《劳动合同法》、《企业裁减人员规定》联合法制保障。”安徽行政学院研究人力资源的副教授张兄来认为,企业裁员需要市场和政府的调节,二者缺一不可。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政府在企业裁员中的调控作用。

 

  张兄来说,征求意见稿采纳了最新的理论成果,补充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不足,如构建了“协商不裁员或减少裁员措施”、“减少裁员鼓励”、“重新处理”、“出具回执”、“企业裁员后的义务”、“被裁减人员权益”等一系列制度。

 

  “对企业来说,新规定限制了企业裁员的任意性。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能随意裁员。”张兄来认为,企业要尽力稳定就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承担社会就业责任,适应法治新常态。

 

  “对员工而言,应知晓自己的劳动就业权、裁减知情权、失业保障权、再就业优先权等权益。”张兄来建议,员工应积极行使参与权,监督权,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就业,维护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陶娜

 

  盘点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


  ●企业裁员不能“任性”

 

  不裁或少裁员企业出现法定裁员条件的,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措施,促使职工提高或转换技能。

 

  告知合同解除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当地人社部门。

 

  递交裁员报告企业裁员方案确定后,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并保证该报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领取部门回执人社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对报告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向企业出具收讫回执并予以备案;对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企业限期补正。

 

  补办社会保险收到人社部门回执10日后,企业实施裁员。如有拖欠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缴清社会保险费,并以货币形式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注:此规定避免企业以物抵工资)

 

  ●员工被裁注意维权

 

  优先留用人员在优先留用人员范围中,新增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人员。要求重新处理企业裁员时,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工会或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举报违法裁员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企业少裁员有补贴

 

  给予岗位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人社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有关扶持政策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来源:合肥在线

  (责任编辑: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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