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比,有何不同?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有什么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门、律师以及人力资源专家。

企业裁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2015企业裁员新规定将出台
部门:处理纠纷仅靠劳动合同法
“长期以来,我省对企业裁员方面的纠纷,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来处理。”昨天,省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劳动合同法》中提到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企业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者来投诉,人社部门会按照该条款来处理。
省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此次研究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针对裁员提出了一些新措施,让劳动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律师:对稳定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企业裁减人员的事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程东林律师说,征求意见稿是部门规章,是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补充。
程东林说,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裁减人员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其中第六条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记者注意到,关于稳岗补贴等鼓励措施,我省走在了前面。早在2012年7月,合肥就曾出台政策,对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岗位补贴。
程东林认为,征求意见稿从行政上对减少裁员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法律法规,对稳定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