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其中一个“陪标”的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常根永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中建四局六公司安徽分公司常根永“陪标”获刑 常根永简历
不惜花费950万元打点一同投标的公司
根据侦查,2011年 3月,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发布该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部分标段投标,常根永根据单位安排,以中建四局名义参与投标。其他参与投标的单位还有中建一局等三家公司。
期间A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与亳州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均另处)为中标该工程,找到了时任中建一局安徽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希望姜某某能够说服其他几家竞标公司,放弃该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其100余万元好处费。
2011年6月后,姜某某分别找到另两家竞标单位的负责人,希望他们配合中博建设竞标,并允诺事成之后将给予高额好处费。后A公司中标,陈某某等人支付给姜某某共计人民币950万元,由他支付给另两家竞标单位负责人及参与竞标的相关人员。其自己收受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165万元,另收王某某等人所送好处费15万元。
“陪标”获赠百万最终获刑10年
2011年6月,姜某某找到常根永,希望中建四局陪标,并承诺给常根永100万元。后常根永按照姜某某所提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人员制作标书参与投标。为了不引起他人怀疑,姜某某还提出,“确保标书不能废标,商务标报价在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3个点以下,技术标少放业绩和加分项”等要求。
后A公司中标,同年6月初,常根永收受姜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 2013年,该陪标事件爆发,常根永被网上追逃。
常根永,事发前担任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六公司)安徽分公司淮北片区经营经理、安徽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淮南分公司总经理。
亳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常根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责任编辑: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