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不起眼的食盐包装袋,却也能成为贪心官员敛财的工具。6月4日,省盐务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玉良因受贿罪,被省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 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他在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期间,非法收受包装袋公司负责人卢某送来的30万元。
分管包装袋期间受贿
今年53岁的李玉良曾任省盐务管理局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5 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随后,被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李玉良在任省盐务管理局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2003 年7 月,卢某成立生产食盐包装箱的公司,李玉良和时任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的张某(已判刑)均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2005 年5 月,李玉良等三人退股,卢某给每人补偿费各1 万余元。数月后,卢某考虑到经营需要,送给李玉良30 万元。2009 年8 月,李玉良在得知张某被查后,将30 万元退还卢某。
法院同时查明,李玉良以朱国富名义出资10万元入股胡某成立的合肥绿健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省盐业总公司食盐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后,自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李玉良多次收受胡某交付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李玉良退还24万元。
去年12月,合肥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李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其犯罪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后检察院提抗诉
一审判决后,李玉良并未提出上诉,省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提起抗诉。省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玉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卢某贿赂30 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属量刑明显不当,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面对抗诉,李玉良辩称,自己收受卢某的30 万元是分红款,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公司谋利,其属于及时退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没有法律依据,自己应属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李玉良的律师也表示一审判决认定李玉良受贿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驳回抗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判决。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玉良行为构成受贿罪,无罪辩解不能成立,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其先前确实有投资行为,且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同时,省检察院抗诉理由不予以支持。
昨天,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万家热线
(责任编辑:王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