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3月15日起施行

 

  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 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四类商品除外。

 

  坚持网店实名制

 

  根据《办法》,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省级工商部门可依据这一办法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便于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应出具购货凭证

 

  《办法》明确提出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应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

 

  退货者承担运费

 

  在售后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针对目前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来源:新安晚报
(责任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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