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下午,合肥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二审在合肥市中院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因向派河排入含镉(属于一类污染物)废水,分别获刑三年零六个月到四年不等。据合肥市中院人士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设立“污染环境罪”以来,合肥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入刑的案件。记者了解到,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该院已成立合肥首个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
5人向派河排入一类污染物
今年1月23日上午,合肥市环保部门对肥西县派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其中镉Cd为2.11mg/L,超标400多倍。镉属一类污染物,发现污染情况后,环保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进行了排查,发现污染源是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很快,警方将安徽富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袁仁武、李本生、焦其香、汪家斌、杨善好5人抓获。5人对公司乱排废水造成派河镉污染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10月30日,肥西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袁仁武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有毒物质镉的废水向水体中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计人民币1657212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袁仁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李本生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5名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昨日,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定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据终审裁定称,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为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肥西县相关部门采取打坝截流、向污染水域投入生石灰、氢氧化钠、聚合氯化铝等物品进行处理,共产生费用计165万余元。而这一金额经过了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是客观真实的。
二审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向水体中排放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165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也考虑到了5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是适当的。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终审裁定。
对话法官
排放三类物质面临刑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恒说,这是合肥法院判决的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环境案件。张恒说,以前并没有“污染环境罪”这个罪名。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原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取消,改为“污染环境罪”。张恒说,这就从法律层面扩大了对环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污染环境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法律上将三类物质视为危险废物,第一个是放射性废物,第二个是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第三个是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张恒说,对于哪些物质属于有毒物质或者危险废物,可以查看国家的化学品名录,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会进行相关参照的。
张恒说,根据危险废物排放的量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量刑幅度也不一样。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了国家165万余元的环境治理支出,这已经超过了100万元的标准,达到了后果特别严重。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公私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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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成立首个环境保护合议庭
张恒透露,从今年年初以来,合肥市中院成立了合肥首个环境保护合议庭,专门审理环境保护类的案件,以便加大对环境保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和专业性,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张恒说,这个合议庭将对基层法院一审的环境污染案件审理进行指导,并对二审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法院会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张恒表示,此次案件的审理,将能够对排污企业起到警示作用,更好地从法律层面惩治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
名词解释
污染环境罪
据刑法修正案(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江淮晨报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