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测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

 

  11月2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这意味着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更加完善和规范。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根据规定,测评结果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不满意的,将参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将由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有关部门,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但并非“逢听必测”。《办法》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进行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测评;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办法》指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评价。

 

  《办法》规定,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将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和整改,整改承诺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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