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自己代理的案件作出更好地调查取证,10月16日,律师陈某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调查令。法院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为陈某发出了瑶海区法院的首份调查令。
“有了这份调查令,我们律师去调取材料可以名正言顺了。”10月16日16时许,律师陈某从瑶海区法院法官的手中接过调查令后喜悦地说道。据了解,该份调查令是自9月1日安徽省正式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增加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条款后,瑶海区人民法院向律师发出的首份调查令。
2012年7月18日14:30左右,许某驾驶一辆货车沿物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铜陵北路交叉口时,与解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解某被撞伤倒地。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解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
解某在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肝脏破裂伴包膜下积血、腹腔积血、左锁骨骨折。解某先后住院36天,于2012年8月22日出院。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虽多次协调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商谈出一个满意的结果。今年9月27日,解某起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由于事故地点无监控设备,无法查明两车相撞时进入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的状态,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尚未划分。
为了更好地调查取证,解某代理律师陈某于10月16日向瑶海区法院递交了申请,希望可以申请调查令对案件情况作出进一步明确的了解。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依照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条件,同意向律师陈某发出调查令。据了解,这是该法院向律师发出的首张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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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是对上述法规的配套规定,旨在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通过实施调查令制度,可以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