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首次上会审议。条例草案中,政府性债务被纳入财政监督的法定范围,同时,针对财政监督的结果,也建立公开制度,除秘密、隐私外,处理决定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财政收入突破3000亿元,支出近4000亿元。随着公共财政和民生工程的实施,财政保障的范围覆盖到全社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认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非常“迫切”。
安徽省政府近日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罗建国表示,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财政监督的法定范围。所以,在此次条例草案中,财政监督的范围有了一些新增监督事项。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举借、使用、偿还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等。
针对财政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结果,《条例(草案)》建立了监督结果报告制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草案也建立了结果公开制度,财政部门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和调整的依据,并通过通报、暂停拨付、扣减、收回资金等措施,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