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报业集团基建主任刘某因受贿被调查

  刘某,北京人,1950年1月生,大专学历,案发前为安徽某报业集团退休人员,曾任集团基建办公室主任,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安徽某报业集团基建办公室主任、经营管理办公室业务总监兼经营管理督导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68万。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相关部门获悉,安徽某报业集团基建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刘某因为涉嫌受贿35万余元,已于近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了解,刘某,北京人,1950年1月生,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为安徽某报业集团退休人员,曾任集团基建办公室主任,经营管理办公室业务总监兼经营管理督导组组长。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指出,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安徽某报业集团基建办公室主任、经营管理办公室业务总监兼经营管理督导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68万。

 

  其中,2006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以借钱为由收受安徽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刘某将这笔钱用于购买合肥安高城市天地小区商品房。随后,刘某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在报业集团报业大厦内装项目招标中为其提供帮助,使得该公司挂靠的深圳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顺利入围并中标。

 

  另外,在2006年,被告人刘某接受浙江一家建筑商的请托,在报业大厦暖通安装项目招标中为其提供帮助,使得该公司顺利入围并中标。2007年2月,该公司负责人沈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刘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5.68万元的本田思域轿车,刘某予以收受。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万家热线

责任编辑: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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