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9月4日上午,庐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发出了合肥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这张调查令于当天上午在安徽省气象局顺利调取到了证据材料。
家住合肥的熊先生于2012年底购买了一台宝马轿车,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今年7月5日下午2时左右,熊先生的儿子驾车行驶到樊洼路与科学岛路交口附近时,因下雨积水导致车辆被困。当日,熊先生的爱车被拖至宝马4S店维修,检查显示系发动机进水损坏,维修费用需13万余元。因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导致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熊先生依据此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熊先生遂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车辆出险地点当日的下雨量是否构成暴雨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原告熊先生一方拿出媒体报道证明7月5日合肥确系暴雨天气,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媒体报道不具有权威性。9月2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调查令,以便到安徽省气象局调取相关气象记录等证据材料。案件承办法官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条件,立即制作调查令,经签发后向原告律师发放。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查令?庐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该案承办法官张伟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受诉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证据材料的法律性文件。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都可以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持令调查的证据。调查取证后,五日内应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昨日上午9时许,记者跟随代理律师赶赴省气象局调取相关材料。当代理律师出具了民事诉讼调查令后,省气象局的相关工作人员随即在电脑上打开“自动观测站数据显示”平台,大约只用了两分钟便调取了7月5日当天科学岛站点的天气情况,确定当天该点达到暴雨等级。该工作人员不仅填写了气象证明,还填写了调查令的回执单,整个过程非常顺利。
张伟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