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要求从8月1日开始,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3项政府性基金。跟财政部8月1日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相叠加,进一步为企业减负。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对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物价局公布一次,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强制收取,且不得高于目录收费标准征收。
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国家及省管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律下调20%,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
根据通知的要求,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入会缴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审计部门要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对于企业的雷评、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估、消防检测等,相关部门不得指定服务机构、人为设置限制门槛。
另外,我省将不再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开展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
铁路护路联防费、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调整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白蚁预防费
下放
货物港务费
缓征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船舶登记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药登记费、农药实验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及发证收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卫生监测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林业)、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贸促会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征
3项政府性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