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合肥黑头车天价宰客案,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某、陈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850元,三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5年4 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5千元。孔某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三名被告人站在法庭等待宣判
今年刚过完年2月18日,被害人何某某从老家石台县坐车到合肥旅游汽车站准备去北京打工,当时下着大雨,何某某刚走出旅游汽车站,有两名男子上来问去哪儿,何某某说去火车站,对方索要10元车费。何某某同意并随即上了跟随上了车。当到了火车站时,何某某拿出50元钱给对方,不料对方张口要600 元开门费,并扬言不给钱就把何某某带到肥东去。因为急着赶路和害怕,何某某拿出600元给对方。这时坐在副驾驶的男子也索要的600元,无奈何某某一共付了1850元,才得以离开。
事后何某某报警, 2月21日傍晚,陈某某和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其他2起犯罪事实。
今年1月31日,陈某某和管某某采取恐吓、威胁、反锁车门手段,截取被害人200元现金。2月19日,管某某将被害人从旅游汽车站拉倒明光路汽车站,索要高额费用后遭拒,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劫取800元。
在陈某某和孔某某自首后,主动退还了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1850元。而管某某得知同伙陈某某被抓获后,为了逃避责任,更换手机号码,在肥东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于6月17日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以暴力或者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陈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车辆搭载被害人之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抢取被害人财物,其中管某某、陈某某各作案2次,分别劫取财物1000元、2050元,被告人孔某某作案1次,劫取1850元。三名被告人已经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和孔某某主动投案,并且退还赃款,可以依法从轻。
由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5年4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处罚金1万元,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5千元。孔某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审理此案的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法官张立群告诉记者,“天价黑头车”案件的宣判,“以点带面”对于合肥市的黑车司机以警示作用,同时劝告市民打车时,尽量选择正规出租车乘坐。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张琬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