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针对目前消费者投诉热点、难点,新增旅游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快递行业、养老服务机构等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内容。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可投诉举报
【原文】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漏常常困扰着消费者。对此,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新《条例》,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若经营者违反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须明码标价
【原文】
第十七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解读】
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
广告等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原文】
第二十条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
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解读】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等现象,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来规范经营者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明确交易主体,经营者应当告知其真实身份。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其次,明确合同形式,各种宣传、说明、告示等承诺,视为合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明确经营者的告知形式。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应当清晰、明白,对消费者的询问,答复应当真实。第四,提供凭证并载明有关交易内容。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需要按照消费者要求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
预付式消费,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原文】
第二十八条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解读】
在早教、娱乐、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行业惯例。然而,由于为商不诚信、经营不规范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预付式消费屡屡让消费者落入陷阱。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对于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随着特许加盟经营快速兴起,新修订的《条例》对这类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也作出特别规定。新《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来源:安徽综合
编辑:Dej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