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地税局获悉,合肥2015年继续对公交车和新能源车等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享受减、免征车船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免税的车船。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合肥市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蒙城北路111号,电话:65690098、65690099);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公布。
来源:徽商网-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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